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以经营服装店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214000元,用于其个人手机游戏支出。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半,并处5万至8万元之间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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