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1月16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害人颜某某因涉嫌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抓获,后颜某某的朋友罗某某找到被告人董某某帮忙,而董某某谎称可以帮颜某某找到关系为其减轻处罚,要求颜某某拿现金50000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被害人颜某某信以为真,答应事成后会给50000元董某某。2019年9月13日,颜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行政罚款被释放出来后亲自将现金50000元给了董某某。2019年9月17日,颜某某前往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刑侦大队求证得知其吸毒的行为是不会被处罚很重,便报警称被董某某诈骗。董某某在得知颜某某报案后于2019年9月29日与颜某某协商,并且在当天将50000元通过朋友杨某某退还给了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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