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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街**号,现住安庆市大观区**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董某某因个人经济窘迫,想筹措资金偿还债务,于是对王某某谎称自己是一家名叫“阿财龙虾”的饭店的股东,可以让王某某投资入股“阿财龙虾”店赚钱。9月16日2时许,在安庆市大观区陈老太烧烤店隔壁饭店里,董某某对王某某谎称可以签订入股合同,王某某表示先付1万元,签订合同后再支付剩余的投资款,王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给董某某。董某某在收到王某某的钱后,于当天下午将收到的钱偿还了债务。后王某某多次催董某某签订入股合同,董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被拒后,王某某要求董某某返还投资款,董某某无力偿还。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董某某退还王某某1万元,并得到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73556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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