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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因生活不顺,遂产生行窃的想法,后其来到金华市开发区三江街道**区**楼下辅房处,用脚踹门的方式打开该辅房后,入内窃得被害人吕新的4箱白葡萄酒、2箱会稽山酒、2箱洁柔牌抽纸、1只千年邓家牌炖锅、1千年邓家牌烫锅、3把千年邓家牌刀具,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6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02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0年1月22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因本案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三江派出所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监控录像;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家候审(1839592****)。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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