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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现住韩城市**镇*村*组,村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利用其曾经手给受害人雷某某、阮某某夫妇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办理过车辆抵押贷款的便利条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并到韩城市桑树坪镇雷某某家,谎称瑞福德公司已停业,要求雷某某提前归还***公司贷款余额二万余元,雷某某因资金紧张未能归还,董某某为了急于得到现金,又谎称只要雷某某提前偿还贷款一万元,其可以帮忙让***公司给雷某某免除剩余的贷款,雷某某信以为真,即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董某某现金一万元,董某某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董某某积极退还雷某某一万元,并取得雷某某的谅解。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建辉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韩城市西庄镇白村一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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