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公诉刑诉〔2018〕5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莒县**镇**村,现住**市**区**村。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7年4月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1995年6月至1998年2月担任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营业所的储蓄代办员。
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董某某隐瞒其已经不是银行代办员的真相,在董某修等村民找其将现金存到银行时,被告人董某某给董某修等村民出具手写的存款白条或者银行的存款凭条,被告人董某某将董某修等人的存款159300元人民币给自己购买运输车辆营运,因营运亏损,被告人董某某无法应对董某修等被害人的提钱要求,于2006年2月9日携全家外逃。
2006年3月份,被害人董某修等人陆续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被告人董某某上网追逃,2017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市**区**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高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扈文艳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市**区**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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