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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7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能为马某甲儿子马某乙办理当兵入伍的事情,并以为马某甲儿子马某乙办理当兵入伍为由向马某甲索要23000元人民币及香烟两条(苏烟粗支,价值800元),事后,董某某并未给马某甲儿子马某乙办理当兵的事情,并且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被害人马某甲共计损失2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被害人马某甲陈述;证人顾某某陈述;收款收条;辨认笔录;盘锦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谅解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被告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检察官:庞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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