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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董某某以消除交通违法扣分为由,分别在安阳市殷某某世纪名城小区门口、安阳市文峰区校场路及安阳市殷某某孝民屯村等地,骗取被害人段某某7万元、吴某某2.2万元(立案前归还0.5万元)和勾某某1.46万元,用于归还网贷、信用卡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段某某、吴某某、勾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消除交通违法扣分为由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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