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6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委会**自然村**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QQ上虚构其低价出卖苹果手机的事实,让被害人刘某某向其提供的商家二维码扫码付款,共骗取刘某某5298元,后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被告人董某某亲属代为赔偿的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李凤杰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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