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6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13时30分许,虚构已帮助韩某某(男,29岁,山东省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向其索要人民币7500元。后韩某某在其驻地(北京市朝阳区**家园**里**号院**号楼**单元**号)内将人民币7500元(案发前已退还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转账给付董某某。
被告人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湾**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蓝色,OPPO牌手机一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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