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汝河路与大学路交叉口**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7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18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与郑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成立了焦作**有限公司、焦作**纺织品有限公司(未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6月,由郑某某以焦作**有限公司名义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并交给董某某、杨某某等人,由杨某某、何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潘某某(已判刑)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金额:4999872.00元,税额:849978.00元,价税合计:5849850.00元。被告人董某某从中分得2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2. 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冬青
检察官助理:周 琦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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