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小黑”,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5******** ,汉族,小学,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许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决)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陆续注册了淮安市**有限公司等12家空壳公司。在注册的公司均没有真实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许某某、张某某安排他人领取与相关公司对应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董某某代表许某某居间联络,将从洪某某处取得的开票信息提供给张某某,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上述空壳公司网银U盾提供给洪某某用于走帐,形成虚假资金流,以逃避监管机关查处等。现已查明,上述涉案公司分别向东莞市**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售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86份,税价合计923.5万余元,税额1341838.39元。
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仁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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