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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8********,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昆山市周市镇**机械厂的过程中,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阮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昆山**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合计人民币177073.95元。

2019 年4 月15 日,被告人董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项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证人高某某、阮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177073.95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辉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委托社会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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