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6********,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号,现住福建省安南市**镇**。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2********,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9********,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董某乙、陈某乙、杨某某、苏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董某乙等4人,被告人陈某乙、董某甲2人以及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2人分别从广西南宁市乘车到凭祥市后从中越边境走山路偷渡到越南。2019年10月8日,董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董某乙、陈某乙等6人从越南岘港乘车来到越南凉山省中越边境,与从越南岘港乘车过来的苏某某、杨某某汇合后,八人于同日23时许结伙走中越边境山路从1105号界碑附近穿越边境隔离栏返回中国,当场被凭祥市公安民警抓获。经查,上述八名被告人均未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八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董某乙、陈某乙、杨某某、苏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天梅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董某乙、陈某乙、杨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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