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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等6人涉恶犯罪案)(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公诉刑诉〔2019〕3562号

被告人*,曾用名*、某*,绰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新疆***市****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温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与郑*共同犯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郑*,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巷*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温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与董**共同犯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新疆****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副场长,中共党员(组织关系在*****团**农场党支部),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团***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新疆***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温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董*成,曾用名*,小名**,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副场长,户籍所在地:新疆*****街*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温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钱**,小名:小*,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新疆***市**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温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郑**,小名小**,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团***连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垦区***镇*团**路**栋*号,住址:新疆***市**路***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温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2月10日因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200元。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江、郑*、董*成、王**、郑**、钱**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向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于2019年6月3日批复同意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董*江、王**、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郑*、钱**、董*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6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温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25至8月24日,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1至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左右,被告人董*江先后在****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俗称**农场)、**团**连开垦荒地,期间结识了郑*、王**。2010年左右,董*江、关**、何**等人作为股东在**团**连共同开发约5000亩土地,此时,董*江将其“发小”郑**和好友钱**带到了**连。2012年和2017年左右董*江两次从何**等股东处取得这块土地管理权,主要由郑**和钱**帮其管理。2017年7月,董*江发现**农场管理混乱、有利可图,便想办法找到**农场法人李**取得了**农场管理权,之后召集郑*、王**、其哥哥董*成共同管理农场。董*江在管理**连土地和**农场期间,通过对承包户实施殴打、恐吓树立权威,尤其在**农场排挤他人、攫取利益,损害农户利益更为严重。董*江等人先后实施了强行收回土地、强采农户棉花、随意殴打他人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以及随意停水、停电,威胁、恐吓农户出义务工,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利用管理农场垄断水电等农村资源,严重损害当地农户生产、生活秩序。董*江以经济利益纠集、拉拢郑*、王**、钱**、郑**、董*成,逐步形成了危害一方的恶势力,其中董*江为恶势力的纠集者,郑*、王**、钱**、董*成、郑**为其他成员。该恶势力团伙中互相以绰号、别名或小名相称,董*江绰号“**”,钱**被称为“小*”,董*成被称为“**”,郑**被称为“小**”。董*江等人实施了如下违法犯罪活动。

1、寻衅滋事

(1)2016年5月份,钱**先后两次到黄**家中索要被孙**打伤的赔偿款,并对黄**妻子景**语言威胁,受董*江指使,在阿克苏市欧典咖啡用一把尖嘴手钳将黄**左手食指指甲夹开裂、出血。

(2)2016年6月1日,董*江纠集董*成、郑*、钱**、郑**在十三团23连殴打杜**,董*成、郑**拳脚殴打杜**,钱**使用老虎钳子夹杜**手指甲,致杜**轻微伤。

(3)2016年11月,时任天海农场三支渠副场长的杨**因董*成兄弟不交费用未安排给其田里放水,董*成便一拳将杨**打到在地,致使杨**在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住院一周。

(4)2017年1月16日,郑**、钱**在13团派出所附近发现关**乘坐的车辆,指使其车辆驾驶员梁**追赶、拦截并逼停关**车辆,拦截中郑**使用其铝合金拐杖击打关**乘坐车辆,钱**强行将关**从副驾驶拉下车,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后阿拉尔城区公安局分局幸福派出所分别对钱**、郑**进行了治安处罚。

(5)2017年8月22日上午,董*江安排董*成、王**带着电工断一支渠9斗的用电,董*成等人在摘取变压器跌落保险过程中,遭到承包户郭*阻拦,并从其车上抢夺已经摘掉的跌落保险,董*成用车门挤压、碰撞郭*身体,之后用脚踹其肚子,致郭*轻微伤。

(6)2018年3月左右,董*江安排王**、郑*强行收回刘**一支渠二斗1、4号214亩土地,并强行要求农场承包户将1号地全部种树,4号地罗*阻拦、刘**提起民事起诉,2018年9月法院判决刘**继续种植,该年该土地因错过种植季节而撂荒。

(7)2018年11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郑*、王**等人因王**欠二人土地承包费,二人便趁王**不在,强行采收王**种植460亩地的棉花,王**得知消息赶来阻拦并报警。

(8)控制**农场水、电资源,为收缴各类费用、争夺管理权、收回土地等目的随意停水停电,强制安排农户种树、除草等义务工,破坏当地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董*江等人管理**农场期间,为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和孙*争夺管理权或为强行收回土地,多次断水断电,给农户带来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了收回关**在一支渠9斗的土地,董*江将往9斗进水的水渠用挖掘机填埋,致使该斗农户一直不能使用大渠水,只能用电抽机井水灌溉,增加农户生产成本。2017年8月份,董*江安排董*成、王**断了一支渠8斗、9斗的照明、农用电,影响十余户农户的生活和生产。

董*江等人经常性以电费没交、电力不足等为理由,对三支渠农户进行停电,农户生活用水是靠电抽取,停电就伴随着停水,给当地农户带来生产、生活困扰。例如2018年春节前后,董*江以收取欠缴费用为由,安排郑*、董*成断了三支渠3斗承包户的照明、农用电,影响了该斗农户的灌溉和生活。2018年5月左右,以要求农户种树、除草和需验收合格为由,拖延三支渠5斗、9斗的电卡购买电费,致使该两斗的农户不能用电。

2018年12月20日左右,为了和孙*争夺管理权,董*江以农户没有向公司交清各项费用和电表出现问题为由,安排电工剪断了三支渠6斗的高压线,致6斗以后一共十个斗的用户没有了照明电和农用电,严重影响了农户生活用电、用水,直至本案案发后农户才通了电。三支渠一直没有大渠水灌溉,因停电不能抽水给农田灌冬水,造成农户生产损失。

2、故意伤害

2018年12月30日中午,余*和哥哥余**到**农场宿舍,向王**索要余**在天海农场当厨师的工资,当时郑*也在,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余*与郑*扭打,王**与余**互相撕扯着衣服僵持,董*江从隔壁办公室赶来,掰开余*卡住郑*脖子的手将二人分开,在余*使用一个铁簸箕打向郑*时,被郑*左手抢过来打中其脸部,致余*鼻骨骨折、右侧眼眶外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3、强迫交易

(1)2017年12月左右,董*江安排郑*强行收回王**在三支渠9斗、12斗的土地。郑*以不给王**土地供水电相威胁,并于2017年12月10日左右对王**滴灌带厂断电两天,导致该厂四个电机烧坏,王**被迫无奈于2017年12月24日在退地协议上签字。

获取的非法利益:董*江等人管理**农场期间,该公司对公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公司来往账目由董*江本人的尾号****农商银行卡进行结算,董*江长期没有聘用会计,只有一名出纳,无会计账目,给予了董*江可乘之机。根据出纳曾**证言及其记录天海农场收支流水表、王**供述可知,在2017年**农场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水费等费用收入800多万元,2018年收取540多万元,这些收入有直接汇入董*江****卡中,也有承包户交纳现金后由王**交给董*江,但在本案案发后,董*江该0935卡中余额仅为1.5万余元。董*江使用私人银行卡代替公司对公账户,该账户与董*江其他银行卡相互转账,公私财产相互混淆,仅有出纳记录收支流水账,造成审计困难。经核查,能够确定的董*江等人获取经济利益如下:2017年,经水利主管部门核算**农场第一、二支渠水资源费应上交共计1905358.44元,应上交亩数17203亩,每亩单价110.7元。而董*江等人实际收取单价120元每亩,实际收取一、二支渠水费亩数17976亩,共实际收取了水资源费2110145元,多收取了承包户水费共计204786.6元,且应上交水利管理部门的水费也没有上交。

2018年,董*江从其尾号0935卡中使用收取的承包费、水费等款项归还其个人贷款本金共计165万元,归还贷款利息29065.25元。以上应缴纳的水费和多收的水费应依法追缴,董*江个人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综合性证据:1.书证:**农场众农户关于董*江一伙欺压百姓的再控信;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董*江、董*成、郑*、钱**四人的户籍证明、常口信息各一份,王**、郑**的户籍证明各一份,钱**、郑**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董*江二人一审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王**悔过书;2.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光盘32张。

殴打关**证据: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车辆照片、伤情照片、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通知书等处罚文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关**陈述;4.郑**、梁**、冉*行政询问笔录。

殴打杨**案证据:1.书证:报案材料,杨**在***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例材料;2.证人熊**、史**证言;3.被害人杨**陈述;4.被告人董*成、郑*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辨认董*成笔录,证人史**辨认董*成的笔录。

钱**夹黄**指甲证据:1.书证:报案材料,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2901刑事初217号)、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新2901刑初217号),阿克苏市杨子水都宾馆企业详细信息、2016年5月13日至16日董*江、钱**在****市扬子水都连锁酒店入住登记表;2.证人景**、杜*、艾***·依*****证言;3.被害人黄**陈述;4.被告人董*江、郑*、钱**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辨认给其被夹伤指甲治疗的医生闫**的笔录、辨认钱**的笔录,景**辨认钱**笔录。

刘**土地被强行收回案证据:1.书证:报案材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一张、民事判决书((2018)新2901民初1656号)、刘**民事起诉状及土地承包合同、刘**交纳费用收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农场费用汇总清单,一支渠二斗1、4号地土地面积测绘鉴定、阿克苏国土资源局证明;2.证人罗*、刘*、张*证言;3.被害人刘**陈述;4.被告人董*江、郑*、王**、董*成供述与辩解。

强行收回王**土地、强采王**棉花案证据:1.书证:报案材料、收条、合同退让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收款收据、中国共产党阿克苏地区委员会文件《关于实施阿克苏空太里克百万亩荒漠绿化工程的决定》、柳源管委会证明、阿克苏市国土局测绘三支渠9斗、11斗、12斗土地面积证明及测绘图,证明两份;2.证人刘*、熊**、何*、王**、郭**、朱**、吴**、严**证言;3.被害人王**陈述;4.被告人董*江、郑*、王**、董*成供述与辩解。

殴打余*故意伤害案证据:1.物证:铁簸箕1个、钢管1段;2.书证: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登记保存清单;3.证人余**证言;4.被害人余*陈述;5.被告人董*江、郑*、王**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余*伤情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阿克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簸箕”、“钢管”上可疑斑迹、余*血样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余*、郑*三人分别的辨认郑*殴打被害人余*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簸箕”的辨认笔录;王**对余*辨认笔录、董*江对余*、余**辨认笔录、郑*对余*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王**和郑*二人指认照片。

殴打郭*案证据:2.书证:杨*上交电费收据、一张照片;2.证人朱**、杨*、邓**、麦**·依*****证言;3.被害人郭*陈述;4.被告人董*成、王**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郭*的辨认董*成笔录;6.郭*被殴打一案公安行政处罚案件:郭*、董*成、田**、邓**、王**、朱**的询问笔录,郭*的诊断证明书及伤情鉴定文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

殴打杜**证据:1.证人付*、余**、郭*、朱**、罗**、李*、马**、张**证言;2.被害人杜**陈述;3.被告人董*江、郑*、董*成、钱**、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杜**的损伤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辨认董*江、董*成、郑**的辨认笔录;杜**辨认2016年6月1日参与殴打他的董*江、钱**、郑**、董*成的辨认笔录;钱**的辨认夹杜**手指所使用的尖嘴钳子、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人郭*、付*、罗**、朱**辨认郑**、钱**、郑**、董*江、董*成5人的辨认笔录。

组织特征卷证据:1.书证:郑**、钱**二人到第一师信访局上访的申诉信;2被告人董*江、郑*、王**、董*成、郑**、钱**供述与辩解3.证人焦**、何*、孙**、杨**、李**、卓**、罗*、孙*、何**、梁**、熊**、严*傲、严*刚证言

经济基础卷证据:1.书证:温宿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董*江使用**农场收取的相关费用归还个人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卡流水账,农业银行***分行出具的****公司、****公司开具的对公账户情况汇总表,董*江在***农村商业银行历年的抵押贷款明细、以及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郑**、冯*、田*、王**、郑*、王**等人在**农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共计13份,由****公司王**提供。第*师**团提供董*江土地承租经营合同、何*将**团**连*斗土地转让董*江的证明,2017年**农场一、二支渠收取水费统计表、收据复印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2018年征收水费的文件复印件,刘**土地交费收据,刘**一支渠二斗1号、4号条田宗地草图,证明;

2.被告人董*江、郑*、王**、董*成、钱**、郑**供述;

3.证人何*、焦**、艾***·依*****、曾**、玉**·吾**、汪*、冯*、文*、邹**、任**、管**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危害特征卷证据:1.被告人王**、郑*、董*江供述与辩解;2.**农场承包户证人证言:杨*、李**、周**、黄**、赵**、杨**、朱**、严*刚、朱**、张*、刘**、陈**、马**、李**、兰**、豆**、豆**、李**、徐**、熊**、田**、田*红、郭*、杜**、马**、肖**、谢**、杨**、周**、王**、刘**、钱**、陈*、李**、李*玉、钱*金、熊*华、何**、于**、谢*生、庞**、严*、张**、秦**、王*、周**、李*、龚**、吴**、严*傲、曾**、朱**、吴*、陈**、钞**、曾**、杨*、杨*全、张**、张*江、先**、陈*、唐*成、石**、朱**、赵**、闫**、李**、尚**;3.**团**连证人证言:李**、杜**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江纠集郑*、王**、董*成、钱**、郑**在***市**农场和**团**连随意殴打他人、断水断电,强行收回土地,迫使农户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引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三大项第14小项之规定,董*江等人符合“恶势力”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董*江纠集郑*、王**、董*成,在***市**农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断水断电、无事生非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董*江纠集钱**、郑**在**团**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董*江、郑*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迫他人签订退地协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郑*、董*江、王**,对讨要工资的余*实施殴打,致余*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董*江等6人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太平

        季红莉

助理检察员:黄丹艳

                                2019年10月9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董*江、王**、郑**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地区中心看守所,郑*、董*成、钱**现被羁押在温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物证铁簸箕、铁管子随案移送。

4.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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