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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等2人非法狩猎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鞍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月25日被沈阳铁路运输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鞍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3日),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9月25日辽宁省禁猎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园内,利用粘网等禁用工具多次猎捕野生鸟类。2018年9月26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将正在猎捕野生鸟类的董某某、王某甲抓获,扣押野生活体鸟类23只,经鉴定:粟耳鵐6只、黄雀1只、马料9只、金翅3只、锡嘴雀1只、绿绣眼3只均为辽宁省保护鸟类;捕鸟粘网2张、长10米宽3米,为禁猎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2个;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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