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董灯銮,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董灯銮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2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丁祖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业务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丁祖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3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1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会计,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组。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341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灯銮、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纪某某、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董灯銮以亲属或员工等人名义在黄山市徽州区先后注册了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黄山**仪表有限公司,上述六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董灯銮。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董灯銮采用订立虚假合同、循环资金走账等手段,通过被告人丁祖明、张某甲、李某甲及李某丙、张某乙(另案处理)、纪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从上述六家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天长市**仪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江苏**仪表厂有限公司、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8%—9%左右收取开票费。为冲抵销项税额,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董灯銮又通过被告人丁祖明、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从东海县*甲木材加工厂、东海县*乙木材加工厂、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虚假的承兑汇票复印件、现金收据入账,虚构采购付款业务,使用虚假的加工费发票入账,伪造加工业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董灯銮通过张某丙、赵某某(另案处理)从东海县*丙木材加工厂等企业共为自己实际控制的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7700130.35元,其中税额合计1118822.29元。
1.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丙木材加工厂为安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9920元,其中税额合计29048.2元。
2.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木制品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699975元,其中税额合计101705.8元。
3.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木制品厂为安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99880元,其中税额合计43572.3元。
4.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甲板材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0065元,其中税额合计145308.57元。
5.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乙木材加工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00118.5元,其中税额合计145316.4元。
6.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乙木材加工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00004.35元,其中税额合计145299.75元。
7.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丁木材加工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91000元,其中税额合计129461.52元。
8.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丁木材加工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79625元,其中税额合计113278.83元。
9.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甲木材加工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9065元,其中税额15847.05元。
10.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甲木材加工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20422.5元,其中税额合计177326.32元。
11.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张某丙、赵某某介绍、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采用上述手段,从东海县*乙板材厂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55元,其中税额合计72657.55元。
二、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介绍、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自己实际控制的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1份,价税合计38175672.71元,其中税额合计5546893.17元。
1.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3705469.73元,其中税额合计538401.48元。
2.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90354.25元,其中税额合计129367.73元。
3.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90038.38元,其中税额合计303680.79元。
4.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100001.98元,其中税额合计305128.49元。
5.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5098003.34元,其中税额合计740735.7元。
6.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00001.1元,其中税额合计290598.53元。
7.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5006918.1元,其中税额合计727501.09元。
8.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05836.02元,其中税额合计422215.59元。
9.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51541.82元,其中税额合计414326.6元。
10.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5360608.97元,其中税额合计778891.94元。
11.2014年1月8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96551.2元,其中税额合计304627.13元。
12.2014年1月8日,被告人董灯銮采用上述手段,从临沂市**钢材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4070347.82元,其中税额合计591418.1元。
三、2015年10月13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董灯銮从海安**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实际控制的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69780元,其中税额合计475096.29元。
四、被告人董灯銮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山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3308470元,其中税额合计480717.83元。
1.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徐某某、周某某介绍联系,从山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990450元,其中税额合计143911.5元。
2.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徐某某、周某某介绍联系,从山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0000元,其中税额合计43589.73元。
3.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徐某某、周某某介绍联系,从山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16900元,其中税额合计147754.7元。
4.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徐某某、周某某介绍联系,从山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01120元,其中税额合计145461.9元。
五、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闵某某等人介绍、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13日,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江苏**仪表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5600元,其中税额合计271070.08元。
六、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介绍、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自己实际控制的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7327122.32元,其中税额合计1064624.35元。
1.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33929元,其中税额合计150229元。
2.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86030元,其中税额合计27030元。
3.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20580元,其中税额合计46580元。
4.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71880元,其中税额合计24974.02元。
5.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97566元,其中税额合计57766元。
6.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89973元,其中税额合计13073元。
7.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0070元,其中税额合计29070元。
8.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12355元,其中税额合计30855元。
9.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68480元,其中税额合计24480元。
10.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01元,其中税额合计14355.56元。
11.2011年8月1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6000.01元,其中税额合计28478.65元。
12.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4220元,其中税额合计28220元。
13.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5300元,其中税额合计15300元。
14.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23540元,其中税额合计61540元。
15.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23214.4元,其中税额合计61492.4元。
16.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27294.9元,其中税额合计178324.9元。
17.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仪表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8810元,其中税额合计15810元。
18.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仪表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859365元,其中税额合计124865元。
19.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89715元,其中税额合计100215元。
20.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介绍联系,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鸡西市**机械设备维修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0000元,其中税额合计31965.82元。
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洋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22965元,其中税额合计17866.71元。
八、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3731965.55元,其中税额合计542251.43元。
1.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79565元,其中税额合计11560.72元。
2.2013年7月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80000元,其中税额合计11623.94元。
3.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29800元,其中税额合计4329.91元。
4.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8096元,其中税额合计5535.33元。
5.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24480元,其中税额合计3556.93元。
6.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0680元,其中税额合计4457.78元。
7.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3664元,其中税额合计15062.28元。
8.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0880元,其中税额合计4486.84元。
9.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86275元,其中税额合计12535.68元。
10.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53265元,其中税额合计7739.36元。
11.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0004元,其中税额合计4359.56元。
12.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27483元,其中税额合计18523.17元。
13.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61725元,其中税额合计8968.58元。
14.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0400元,其中税额合计4417.09元。
15.2014年1月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82888元,其中税额合计12043.56元。
16.2013年7月7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44800元,其中税额合计6509.4元。
17.2013年7月24日,董灯銮通过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9000元,其中税额合计5666.67元。
18.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5500元,其中税额合计2252.14元。
19.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4000元,其中税额合计2034.19元。
20.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3500元,其中税额合计1961.54元。
21.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48000元,其中税额合计6974.35元。
22.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自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74380元,其中税额合计10807.35元。
23.2013年4月9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自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80505元,其中税额合计26227.22元。
24.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52721元,其中税额合计7660.33元。
25.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676097元,其中税额合计98236.34元。
26.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仪表有限公司为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0000元,其中税额合计29059.84元。
27.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5514元,其中税额合计44390.93元。
28.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0000元,其中税额合计27606.82元。
29.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仪表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40760元,其中税额合计34982.22元。
30.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仪表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76530元,其中税额合计40179.57元。
31.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仪表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0012元,其中税额合计14531.66元。
32.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天长市**环保仪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10841.55元,其中税额合计45165.01元。
33.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天长市**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48600元,其中税额合计7061.53元。
34.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天长市**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2000元,其中税额合计1743.59元。
九、被告人董灯銮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自己经营的安徽天长市**仪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565000元,税额合计82094.38元。其中,2015年1月24日虚开1张,价税合计50000元,税额7264.97元;2016年3月16日虚开2张,价税合计150000元,税额21794.89元;2016年7月4日虚开4张,价税合计365000元,税额53034.52元。
十、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张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自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902251元,其中税额合计131096.3元。
1.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张某乙,采用上述手段,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自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18091元,其中税额合计89808.08元。
2.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张某乙,采用上述手段,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自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3680元,其中税额合计4893.68元。
3.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张某乙,采用上述手段,从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自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39520元,其中税额合计20272.15元。
4.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被告人张某乙,采用上述手段,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自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0960元,其中税额合计16122.39元。
十一、被告人董灯銮通过纪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349370元,其中税额合计50763.17元;并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安徽**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价税合计370990元,其中税额合计53904.52元。
1.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上海**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15420元,其中税额合计31300.34元。
2.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22250元,其中税额合计17762.82元。
3.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从黄山**自动化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700元,其中税额合计1700.01元。
4.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纪某某,介绍安徽**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50590元,其中税额合计21880.59元。
5.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董灯銮通过纪某某,介绍安徽**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220400元,其中税额合计32023.93元。
被告人董灯銮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2份,价税合计67689316.93元,其中税额合计9835200.52元;被告人丁祖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3份,价税合计45502795.03元,其中税额合计6611517.52元;被告人李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2份,价税合计7327122.32元,其中税额合计1064624.35元;被告人李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2份,价税合计7327122.32元,其中税额合计1064624.35元;被告人李某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份,价税合计3731965.55元,其中税额合计542251.43元;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1988565元,其中税额合计288936.79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被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赃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赃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万某某、王某乙、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灯銮、丁祖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灯銮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丁祖明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丙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灯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漏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伟平
检察员:周 萃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灯銮、丁祖明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联系电话1350555****;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组,联系电话1379641****;
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90550****;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天长市**街道**村**队**号,联系电话1351641****;
2.随案移送侦查卷36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50000元;
4.随案移送光盘22张等(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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