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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等二人赌博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3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中央胜境小区2栋2单元103房间租房处,多次组织他人赌博,并参与赌博多次,从中收取台费获利,2018年3月29日16时许,赌博现场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5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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