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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许昌市******组,在许昌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盗窃2019年3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许昌市**区**路与**路交叉口东侧路南道沿上,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白色飞鸽牌电动车(价值2728元盗走),该电动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罚金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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