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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网吧上网时,将其隔壁座位上、被害人陈某某遗落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因该部手机没有设置ID密码,被告人董某某将该手机刷机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回收二手手机的老板蔡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19元,该手机己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莆田市**镇**鞋厂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林某某、蔡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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