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村**号一楼民房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床头的VIVOx23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兰州市安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x23手机一部价值1259元。
2.2019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村**出租屋**楼,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床头的VIVOiqo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兰州市安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iqoo手机一部价值2248元。
3.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庄**村一民房内(无门牌号),趁被害人段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床头充电的华为Nova4E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兰州市安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Nova4E手机一部价值1424元。
上述赃物中被盗的VIVOiqoo手机被害人谢某某自行从被告人处追回,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800元,其余赃物低价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2.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与照片;6.勘验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莉莉
检察员助理:牛利娜
2020年3月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2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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