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1********,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琼海市,小区保洁员,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西路狮椰美食城门口附近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骑行至**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藏放。被害人报案后,琼海市公安局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录像锁定被告人董某某,并于2019年11月30日联系被告人董某某的丈夫史某某核实情况。经史某某打电话询问,被告人董某某承认了其盗窃他人电动车的事实,并于2019年11月30日携带被盗车辆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经琼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7.68元。被盗车辆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另经查明,董某某因本次盗窃行为,已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窃电动购买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2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陈 莉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
联系电话1500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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