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润州区**小区**幢**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9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4次在本市润州区朱方路**超市实施盗窃,共窃得相宜本草牌水光幼亮素颜霜四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润州区朱方路**超市盗窃相宜本草牌水光幼亮素颜霜一瓶,价值人民币158元。
2.2019年8月17日晚, 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润州区朱方路**超市盗窃相宜本草牌水光幼亮素颜霜一瓶,价值人民币158元。
3.2019年9月18日, 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润州区朱方路**超市盗窃相宜本草牌水光幼亮素颜霜一瓶,价值人民币158元。
4.2019年9月23日晚, 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润州区朱方路**超市盗窃相宜本草牌水光幼亮素颜霜一瓶,价值人民币158元。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全部相宜本草牌水光幼亮素颜霜(其中一瓶已开封使用),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及被告人辨认相关地点的辨认笔录等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滢
检察官助理:杨元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65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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