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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室。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本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窜至扬州市广陵区**路****批发部盗窃批发部内荸荠,具体情节如下:

1、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扬州市广陵区**路****批发部,通过以坏换好的方式盗窃一包荸荠,重约25千克。

2、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扬州市广陵区**路****批发部,通过以坏换好的方式盗窃两包荸荠,重50千克。

3、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扬州市广陵区**路****批发部,通过以坏换好的方式盗窃一包荸荠,重约25千克。

4、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扬州市广陵区**路****批发部,通过以坏换好的方式盗窃一包荸荠,重约25千克。

5、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扬州市广陵区**路****批发部,通过以坏换好的方式盗窃两包荸荠,重约50千克。

6、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扬州市广陵区**路****批发部,通过以坏换好的方式盗窃两包荸荠,重约50千克。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三面照、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山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开发东路****小区****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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