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9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9月8日0时许、9月14日凌晨3时许和10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先后三次窜到平舆县清河南路上河城深度台球厅内,分别盗窃现金80元和价值3元的康师傅绿茶1瓶、现金95元和价值20元的口味王牌槟榔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2、被害人单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2018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