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1********,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吉林省永吉县人,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1年1月12日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在昌乐县**街道**路附近盗窃汽车和餐车里的现金,共盗窃现金1290元。分述如下:
1、2021年1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昌乐县**街道老电影院十字路口东边集贸市场西头陈某某的餐车处,盗窃餐车内的现金17元,后到该集贸市场西头郝某某的餐车处,盗窃餐车内的现金8元。共盗窃现金25元;
2、2021年1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昌乐县**街道老电影院十字路口东边集贸市场西头郝某某的餐车处,盗窃餐车内现金5元,后到该集贸市场西头陈某某的餐车处,盗窃餐车内的现金53元。共盗窃现金58元;
3、2021年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昌乐县**街道**村**处,盗窃南北路西侧郭某停放的奥迪A4L轿车内现金1100元;
4、2021年1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昌乐县**街道老电影院十字路口西边毛某某的餐车处,盗窃餐车内的现金27元;
5、2021年1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昌乐县**街道老电影院十字路口西边毛某某的餐车处,盗窃餐车内的现金10元;
6、2021年1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昌乐县**街道老电影院十字路口西边毛某某的餐车处,盗窃餐车内的现金70元。
2021年1月21日,董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钢条一根;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董某某辨认出作案地点;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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