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6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镇**村**组**号。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到被害人岳某某家门口,发现被害人岳某某家的大门是双开的,门被挂锁锁住,董某某从锁住的大门上方缝隙钻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被返回家中的岳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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