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村**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骑电动车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用放在大门外西边窗台上的钥匙打开李某某家中大门,先后进入两个卧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柜子抽屉和衣服兜里的60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艳茹
检察官助理:王萌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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