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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7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组,暂住江油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江油市三合镇**网吧,趁蒲某某在座位上睡觉,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荣耀10青春版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

    2、2020年7月4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江油市中坝镇**网吧,趁刘某某在座位上睡觉,将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和钱包内的2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3、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江油市中坝镇**网吧,趁邱某某上厕所之时,将邱某某放在电脑桌上一部VIVO牌Y5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88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江油市**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荣耀8X手机和邱某某的VIVO牌Y5S手机,案发后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二人,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蒲某某的手机损失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网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闪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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