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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某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15日、自10月13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本市海淀区**站**,趁被害人马某某(男,26岁)下车时不备,窃取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苹果牌8PLUS(64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25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董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涂某某等二人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辩护人马某某,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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