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6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至3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九次窜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超市**店内盗窃商品(经鉴定,第九次所盗窃干辣椒价值2.26元),后被查获。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同时具有刑事和解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560071****;保证人杨某某,电话1380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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