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右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现住址:苏尼特右旗**镇**小区二期**栋**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 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盗窃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小邢伊利冷饮批发店仓库内的两台冰柜。后将盗窃的两台冰柜以2500元价格出售给肖某某,肖某某微信转账给董某某2500元。
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盗窃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小邢伊利冷饮批发店仓库内的十九箱伊利雪糕。后将十九箱雪糕以970元价格出售给肖某某,肖某某微信转账给董某某970元。
董某某实施盗窃2次,共盗窃两台冰柜,十九箱伊利雪糕,获得赃款3470元,董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被告人董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0月13日,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已将依法扣押涉案的两台冰柜、十九箱伊利雪糕,并依法发还被害人邢某某。经苏尼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对董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认定为63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肖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乙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表》各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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