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路过云县**乡**村卫生室时,窃走被害人罗某某所有的金色“vivo”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云县**街乡**村委会**山村民小组被害人杨某乙家做客期间,从其家中客厅内窃走被害人所有的蓝黑色“OPPOR17”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随后,被告人董某某为骗取手机解锁密码,便通过向被害人亲属发送短信的方式,假借核实机主身份之名,行套取被害人手机解锁密码之实,并在猜出被害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后,通过“花呗”盗刷人民币9107.98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07.98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的两部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沈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7、检查、提取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07.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祥

检察官助理:杨雨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7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1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