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本市清溪镇葵青路17号立讯厂,进入二楼办公室,窃取被害人钟某某放置在黑色手提包中的9000元新台币(以2019年9月2日汇率计算,折算为2053.67元人民币)。得手后,董某某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董某某再次到立讯厂,进入二楼办公室,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奔驰牌汽车钥匙。随后,董某某使用车钥匙进入该汽车,窃取车内200元人民币。得手后,董某某将车钥匙放回原处,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9月27日0时许,董某某到再次到立讯厂,进入二楼办公室,计划实施盗窃,后被工厂员工鞠某某发现,董某某盗窃未能得逞,趁机逃离案发现场。同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清溪镇**村**网吧将董某某抓获归案,起获9000元新台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新台币为物证,扣押决定书为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证人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三宗事实中,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宗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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