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城阳区**路**附近,盗窃一辆越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城阳区**路**路路口附近,盗窃一辆路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元。
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城阳区**小区北门一家水果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
2019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城阳区**路一家汤饭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8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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