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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0年5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行至清镇市云岭小区民兴路18号(现16号)烟酒店,趁人不备,入店秘密盗窃大重九等香烟共计41条零4包(大重九1条4包、冬虫夏草1条、盛世香烟1条、软中华1条、云烟1条、福贵2条、喜贵20条、小玉叶1条、小玉溪1条、芙蓉王1条、硬中华1条、黄果树10条),后贩卖。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860元(大重九价值人民币1400元、冬虫夏草价值人民币1000元、盛世香烟价值人民币800元、软中华价值人民币650元、云烟价值人民币600元、福贵价值人民币920元、喜贵价值人民币3200元、小玉叶价值人民币220元、小玉溪价值人民币220元、芙蓉王价值人民币800元、硬中华价值人民币450元、黄果树价值人民币600元)。2020年8月4日凌晨3时许,因形迹可疑,董某某被清镇市公安局红枫街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盗窃香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判决书1份、讯问笔录1份、讯问视频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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