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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赵**,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号,住河南省荥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同年5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群众,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住河南省荥阳市**镇**驾校院内。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同年5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将其从中铁四局工地盗窃的钢筋头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董**,后被告人董**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167元,赃物无法追回。

2、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赵**将其从中铁四局工地盗窃的钢筋圈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董**,后被告人董**通过微信转账给赵**143元,赃物无法追回。

3、2019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赵**与被告人董**经预谋后,电话通知董**开车到中铁四局地铁6号线项目施工工地将被告人赵**已盗窃的17根直径32毫米、长5.4米螺纹状钢筋拉走销赃,装运过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后经鉴定,被盗钢筋在价格基准日的价值为每公斤4.15元,被盗的钢筋总价值为2328.15元。

被告人赵**于2019年5月10日到荥阳市公安局贾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建筑钢材采购合同、采购对账单;2、证人证言:证人钱学森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董**的供述;4、鉴定意见: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荥价认定(2019)051号关于螺纹钢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赵**对被告人董**的辨认笔录一份; 6、检查笔录:对被告人董**及其所驾驶的车辆的检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董**参与盗窃一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赵**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董**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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