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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2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镇**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8年12月7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牡丹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3日18时许,王某某(已判决)、曾某某(已判决)、董某某、曲某某(在逃)4人,由王某某驾驶自己购买的车牌号为黑GW***5的长安面包车,行驶至**农场**小区**号楼门前将一台黑色铃木110型摩托车开锁接线并启动,推出后交给董某某,董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走,曾某某、王某某又前往**小区**号楼前将一台红色绿源牌电动两轮车开锁接线并启动,交给曲某某骑走。王某某驾驶其面包车带领董某某、曲某某将两台盗窃车辆开往**村张某某(已判决)家销赃,获得赃款1900元,分给董某某、曲某某每人400元,后期王某某给曾某某800元现金。经黑龙江省垦区牡丹江物价分局作价认定黑色铃木11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绿源牌电动两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董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8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连珠山镇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2.证人曾某某、王某某、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牡丹江物价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雪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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