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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8********,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存执长沙市芙蓉区银港水晶城“苏记”虾尾门店利用铁棍将该门面的U型锁撬坏后将被害人田某某防止在店内的一箱“小郎”白酒、一箱“酒中酒霸”白酒、一箱“江小白”白酒盗走(经鉴定,共计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2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浏阳**小区**栋,采取用棍撬门把手及U型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的“欧丽莎”养生馆进行盗窃。随后,董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旁边的“赞旅行”咖啡吧将被害人曹某某放至在店内的一台“华硕”牌灵耀S2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

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厦**楼的远达网咖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收据、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曾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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