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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283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3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安陆市城区实施盗窃电动车作案五起,盗窃金额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西亚商场海澜之家门前,将潘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202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碧涢路中百仓储门前,将邓某某的一辆浅蓝色金箭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50元。

3、2020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安陆市大转盘威娜智好酒店后门口,将李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0元。

4、2020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碧涢路中百仓储门前,将艾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5、2020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碧涢路中百仓储门前,将江某某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江某某的陈述;2、搜查笔录、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被盗物品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视听资料;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培建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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