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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与李某甲、陈某某、柯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黄石市下陆区**街办、西塞山区**村、大冶市**路街办,采取强行拉起卷闸门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602.77元。

1、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李某甲、陈某某等人来到黄石市下陆区**副食店内,通过强行拉起店面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硬币40余元、黄鹤楼香烟13条、利群香烟2条,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14.67元。

2、2020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李某甲、陈某某、柯某某等人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村**副食店内,通过强行拉起店面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老村长牌大瓶白酒1瓶、小瓶毛铺白酒5瓶、打火机34个、扑克牌5副、砍刀1把、五角硬币57枚、一角硬币6枚。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9元。

3、2020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李某甲、陈某某、吕某某等人来到大冶市**街办**店内,通过砸开货柜的方式盗窃樱花穴1个、飞机杯1个、跳蛋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质保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吕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胡某某、占某某的陈述;4.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东

检察官助理:方雪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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