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2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后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案发时在深圳市龙岗区)支付宝内的钱款5190元偷偷转走私用。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磊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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