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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83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公寓**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公寓**栋**房,被害人赖某某、唐某某、项某某及其合租室友吴某某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公寓**栋**房。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途径**房时,见因吴某某搬家房门未锁,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在室内翻捡物品,董某甲便进入室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一部,电动牙刷一套、纪念币一套、天虹商场购物卡两张(每张价值1000元)及热水器等生活用品。经鉴定,上述被盗联想小新Air13IWL价值人民币4655.03元,联想G50-75M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50元,苹果iphone4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80元,中国平安盛世典藏纪念币价值人民币6980元,竹盐感应充电式声波牙刷价值人民币788元,被盗物品及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5553元。2019年9月22日,董某甲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上述物品亦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缴获赃物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视频截图、照片,被盗纪念币的购物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唐某某、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鉴[2019]12396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9 ]0921055号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过程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董某乙,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贰册(含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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