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姚斓,海南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来到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坡一工地宿舍区内,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居住的房间,将何某某放在床头处充电的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3元)盗走并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董某某来到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的居民楼房三楼大厅处,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床头位置处的一部iphone牌直板触屏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9元)盗走。
2019年8月11日12时许,董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蓝色华为牌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同年8月13日12时许,董某某将盗窃所得的iphone手机交给符某甲(13周岁)和符某乙(12周岁)卖掉。符某甲和符某乙将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掉后把钱交给董某某,董某某将200元现金分给符某甲和符某乙作为好处费。
2019年9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何某某和潘某某被盗手机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甲、符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97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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