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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董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又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董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泗阳县众兴镇**小区**号楼**单元东侧被害人陈某某家的车库内,窃走一箱“洋河蓝色经典M6”白酒、一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一箱红酒(红酒无法鉴定价值,被害人自述约1000元)。经鉴定“蓝色经典M6”白酒价值人民币2200元,“天之蓝”白酒价值人民币1750元。

二、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至泗阳县**镇**小区**栋**号被害人刘某某家的车库内,窃走在车库存放的“双沟大曲十年典藏”白酒六箱。经鉴定,涉案白酒价值共人民币3534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3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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