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董某某窜至姚某甲在渑池县**镇**小学后一排西数第三家三楼东北角的房间租住处(房东王某某家),利用秘密手段把房间门的密码打开后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将房间内衣服架上挂的包里的17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损失。
2、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明知道其妻弟姚某乙(2001年9月23日)系孤儿,明知道政府给姚某乙发放的孤儿补助费使用的是其妻子姚某甲的邮政银行账户,仍采用秘密手段将邮政银行存折盗走,将存折上的11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证明、离婚证、孤儿姚某乙儿童福利档案、扣押清单、破案报告等;2、证人董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并多次盗窃孤儿救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艳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组**号家中,电话133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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