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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卢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0月2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10月2日、10月4日、10月7日、10月13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3日、10月25日先后9次翻墙窜至卢某某**乡居民李某某经营的建材租赁站内,盗窃钢管扣件687个,并予以销售,非法获利1370元。2020年10月27日再次窜入李某某经营的建材租赁站内盗窃时被李某某当场抓获。经卢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2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1114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刑事拘留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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