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社区一户人家门口,将房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三轮电动车上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2元;
2、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到艾亭镇窑州公园老年活动广场的一个房间内,将一个音响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9元(已追退);
3、2020年5月16日夜晚,被告人董某某到艾亭镇卫生院南边台子寺公园路口东边处,将李某甲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五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2元;
4、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到艾亭镇闫集街上一家百货店,将闫某某放在门口的一捆塑料门帘子盗走,价值约人民币500元(已追退);
5、2020年5月22日晚上十点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艾亭街信用社旁服装店门口处,将谢某甲停放在门口的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4元(已追退);
6、2020年5月30日夜晚,被告人董某某到艾亭镇谢李村卫生室门口处,将钟某某放在门口的油菜籽盗走94.8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元(已追退);
7、2020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练村镇政府大门处,将魏某某停放在镇政府大门处的三轮电动车上四块电瓶盗走,价值约人民币600元;
8、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临泉县艾亭镇艾亭街**服装店,将谢某乙停放在家门口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超威牌48伏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128元;
9、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练村镇菜街西头初,将吴某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上三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已追退一块);
10、2020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练村镇卫生院处,将李某乙停放在院内的三轮电动车上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元(已追退);
11、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练村镇外环路尚购超市东边**专卖店门口,使用老虎钳子将高某某停放在门口处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电线剪断,盗走八块电瓶,价值约人民币500元(已追退四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瓶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魏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临价认定[2020]140号、[2020]141号文件,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新价认字(2020)96号;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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