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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盗窃,于2002年4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14年8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一辆蓝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去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见房门未锁,即趁无人之机,入户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的苹果7Plus手机1部;2020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以同样手段进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盗走被害人龙某某的OPPO A5手机1部。

2020年10月8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现场缴获两部被盗手机及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735元,OPPO A5手机价值人民币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爱玛牌电动车1辆、黑色短袖上衣1件,赃物苹果7Plus、OPPO A5手机各1部

2.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物价格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人脸比对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2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洪跃

                             

                              2020年12月31日

  

   、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扣押作案工具爱玛牌电动车1辆、黑色短袖上衣1件,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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