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4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 汉族,文化程度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去到本市东城街道***街***号见到被害人牛某某停放门口的一部车牌号为粤S*****的黑色路虎越野小车副驾驶车门没有关好,董某某就上前拉开车门进入小车内盗得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1898.28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25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塘一街十巷12号对出路段将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牛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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